2008年3月25日,星期二(GSM+8 北京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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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东:重大火灾将追究政府主要负责人责任
王志

  山东省近日正式发布《山东省消防安全责任制实施办法》,明确规定: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发生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火灾事故,将依法追究其消防安全责任。
  山东省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其中,各级人民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是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行政区域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
  同时,机关、团体、企业、事业、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领导责任;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个体工商户的经营者是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对其经营场所的消防安全工作负直接责任。
                                               (王志)